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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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曾鳳娥受刑人陳柏維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1年度執字第3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曾鳳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曾鳳娥因受刑人陳柏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9年12月9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4號判刑確定,有檢察官109年12月9日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判刑確定後,經檢察官依受刑人之住所地即戶籍地及其居所地送達執行傳票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傳票經合法送達,惟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復經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該二址執行拘提,均拘提無著,且受刑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通緝等情,有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等件在卷足稽,可見受刑人已逃匿。檢察官復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報到執行,並於通知書上註明如受刑人未到將沒入保證金,該通知亦經合法送達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憑,惟具保人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依據上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所實收利息。綜上,檢察官之聲請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官怡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