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30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林裕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1,12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附表:項目本金餘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期間及年利率1181,120元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9.27%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本金,按年息0.927%計算。自民國112年1月14日起至112年2月13日止,以2,779元按年利率0.927%計算。自民國112年2月14日起至112年3月13日止,以5,579元按年利率0.927%計算。自民國112年3月14日起至112年4月13日止,以8,401元按年利率0.927%計算。2.逾期在超過三個月到六個月內,以本金餘額按年利率0.927%計算。3.逾期在超過六個月到九個月內,以本金餘額按年利率1.854%計算。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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