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58號

聲請人 吳亮達

相對人 范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

管轄權法院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居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有收據上記載資料及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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