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244號
原 告 彰化縣汽車材料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謝和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建全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60,2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原告應
補繳裁判費1,770元。
二、彰化縣○○市○○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彰化縣○○市○○段○○○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四、提出被告應返還上開土地、房屋之相關約定、貸款資料、理
監事會議或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等資料影本。
五、催告被告返還上開土地、房屋之存證信函「回執」影本。
六、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除登記謄本外),均應另提出
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