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706號
原 告 陳柏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老匯俱樂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均為必備之程式。另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
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第12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狀僅記載
被告百老匯俱樂部惟未記載真實登記名稱及地址、法定代理
人名稱及住居所,且未明確記載訴訟標的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百老匯俱樂部設立變更登記事項
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陳報本院,並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
原因事實,並繳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21日寄存
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