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7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進成 等人間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二、被繼承人 林正義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具狀聲請閱卷,並補正被繼承人林正義之遺產清冊及全部遺
產。
四、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
住居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及附表),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