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聖元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華
相 對 人 許登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訟訴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此等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
,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簽訂之借據,請求相對人負清償借款
責任,而該借據第七條已約定,雙方約定嗣後如有訟爭,則
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
約定。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