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 律師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黃騰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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