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叁萬陸仟元,折合銀元壹萬貳仟元,應徵上訴費銀元壹佰玖拾捌元,折合新台幣伍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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