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06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9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涂文郁┌─────────────────────────────────────┐│支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10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張見有 │中國信託商│98年9月30日│20,000元│0000000│││││業銀行 板新 ││││││││分行│││││├───┼─────┼─────┼──────┼─────┼─────┼──┤│002│張見有│中國信託商│98年12月30日│20,000元│0000000│││││業銀行板新││││││││分行│││││├───┼─────┼─────┼──────┼─────┼─────┼──┤│003│ 吳武腥 │華南商業銀│98年9月30日│15,850元│0000000│││││行西三重分││││││││行│││││├───┼─────┼─────┼──────┼─────┼─────┼──┤│004│ 凃秀桃 │華南商業銀│98年8月31日│4,500元│0000000│││││行新泰分行│││││├───┼─────┼─────┼──────┼─────┼─────┼──┤│005│ 吳雪敏 │永豐商業銀│98年8月31日│4,200元│0000000│││││行中興分行│││││├───┼─────┼─────┼──────┼─────┼─────┼──┤│006│ 洪嘉男 │遠東商業銀│98年8月31日│20,000元│0000000│││││行 新莊富國 ││││││││分行│││││├───┼─────┼─────┼──────┼─────┼─────┼──┤│007│ 白三奇 │彰化商業銀│98年9月30日│15,000元│0000000│││││行中和分行│││││├───┼─────┼─────┼──────┼─────┼─────┼──┤│008│ 林梓芳 │彰化商業銀│98年10月31日│30,000元│0000000│││││行中和分行│││││├───┼─────┼─────┼──────┼─────┼─────┼──┤│009│林梓芳│彰化商業銀│99年1月31日│40,000元│0000000│││││行中和分行│││││├───┼─────┼─────┼──────┼─────┼─────┼──┤│010│ 林錦西 │中和區農會│98年9月30日│20,000元│0000000│││││興南分部│││││├───┼─────┼─────┼──────┼─────┼─────┼──┤│011│ 洪俊杰 │安泰商業銀│98年10月31日│15,000元│0000000│││││行板橋分行│││││├───┼─────┼─────┼──────┼─────┼─────┼──┤│012│ 黃美珍 │永豐商業銀│98年8月31日│20,000元│0000000│││││行板橋 忠孝 ││││││││分行│││││└───┴─────┴─────┴──────┴─────┴─────┴──┘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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