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66號原告 林明科 法定代理人 許雅雯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被告 林辰輔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一)確認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由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7年以龍普登字第025050號收件並於107年5月9日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二)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應予塗銷。原告訴之聲明雖有二項,惟經濟目的相同,又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62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原告請求塗銷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共計13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擔保物價額計算之,應核定為154,6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美眉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訴訟標的價額││├───┬────┬───┬───┬────────┼─────┤│││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肚區│慶順││67│144.05│8分之1│108年1月公告││││││││││現值x面積x權││││││││││利範圍││││││││││=3,700x144.0││││││││││5x1/8=66,6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2││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合計│及用途│範圍││├─┼──┼───────┼────────┼──────┼─────┼─────┼──────┤││216│臺中市大肚區慶│住家用│一層:40.95││全部│課稅現值││││順段67地號│鋼筋混凝土造││││88,000元│││├───────┤4層││││││││臺中市大肚區蔗│││││││││南路180巷55號│││││││││││││││├─┴──┴───────┴────────┴──────┴─────┴─────┴──────┤│1、2訴訟標的價額合計:66,623元+88,000元=154,623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