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志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1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志成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志成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因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之刑,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雖前無竊盜前科,但有公共危險、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等前案,素行難認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且僅為一時之便,竊取被害人 陳孫武 機車,實有不該,惟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被害人亦已取回機車,損失尚非重大,暨其國中畢業,無業,未婚,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1091號被告楊志成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彰化縣○○鎮○○里○○路00號(即彰化縣溪湖鎮戶政事務所)現居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3樓B室(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觀察勒戒所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志成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23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8月26日14時5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中華路與民族路口之觀音亭前,趁無人注意之際,見陳孫武所有、停放於該處轉角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之機車鑰匙未拔,認有機可乘,徒手竊取該機車1輛而得手,隨即騎乘離去前往彰化縣伸港鄉訪友,再於同日20時許,騎乘該機車返回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前棄置。陳孫武於106年8月26日16時許發現該輕型機車遭竊後,即報警處理,旋為警於同年月27日0時10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發現該部贓車(已發還),經調閱路口監視錄影畫面循線追查,迨於106年9月3日20時40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和平路與光復路口,發現楊志成與竊嫌特徵符合而盤查,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志成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孫武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此外,復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取照片、現場照片及贓物認領保管單等資料在卷可證,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檢察官劉欣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陳權洋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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