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 張慶雄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86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民國一零七年度訴字第三八六一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司法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即明(最高法院民國104年度台抗字第648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86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108年4月15日言詞辯論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通知聲請人具狀敘明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聲請人具狀略以:該次庭期筆錄將兩造租賃契約結束後聲請人是否有損害及損害賠償金額等相關事宜列入爭執、不爭執事項,存有程序上瑕疵,需聲請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確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86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係於言詞辯論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且本件並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 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