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735號
原 告 陳林玉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鎮煌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105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