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735號
原   告  陳林玉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鎮煌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105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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