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毒抗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停止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一七九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抗告人因撤銷停止戒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0一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裁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裁定書之理由。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接受採尿時,正因腦疾而服用「普拿疼」,致檢驗結果,被誤判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云云;但查被告尿液,係經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在醫學上,尚無因服用藥物,在使用GC/MS檢驗下被誤判之案例,應無再重新檢驗之必要,本案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任森銓法官江泰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黃一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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