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9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執聲字第1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貳點壹公克,含直接包裝毒品而殘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上不可完全析離之夾鏈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不受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為違禁物,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被告甲○○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方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高雄縣○○鎮○○路○○號前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嗣經警方移送該案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審理中被告死亡,經本院判處不受理判決確定等情,有該案移送書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裁判書等卷附卷可稽。該移送之扣案物疑似毒品之晶體一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後淨重二點一公克,含直接包裝毒品而殘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上不可完全析離之夾鏈袋一只),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一紙及扣案物品相片在卷可參,係屬違禁物無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