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826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相對人一同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
丁○○庚○○乙○○甲○○丙○○己○○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壹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民國92年度重訴字第19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曾瓊玉┌───────────────────────────────┐│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88389元││├───────┼──────────┼────────────┤│送達郵費│1035元│476+680-(退郵121)│├───────┼──────────┼────────────┤│聲請公示送達裁│45元│││判費│││├───────┼──────────┼────────────┤│公示送達登報費│2000元││├───────┼──────────┼────────────┤│閱卷影印費│26元││├───────┴──────────┴────────────┤│總計91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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