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41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0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判處有期徒刑十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二、被告上訴,指摘原審判決太重,惟未說明任何理由,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翟光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