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5月10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2月1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5月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5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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