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易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89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5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2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5月1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5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三友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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