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8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徐得壽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本件訴訟。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
費232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132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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