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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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枝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8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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