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473號
原   告 大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泓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萌亞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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