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1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陳姝妤
       詹偉駱
被   告  傅元生
       傅林素滿
       傅竑凱
       傅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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