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1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陳姝妤
詹偉駱
被 告 傅元生
傅林素滿
傅竑凱
傅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