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87號
原 告 柏達 設計即官蜀廷
被 告 芃華國際餐飲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逸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6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芃華國際餐飲文化股份有
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芃華國際餐飲文化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