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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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106年度竹北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賈文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6年7月25日以竹縣北警偵秩字第106001533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賈文宇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扣案之強力膠貳罐及含強力膠之塑膠袋貳個,均沒入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賈文宇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7月19日上午10時55分許。
㈡地點:新竹縣○○市○○路○段○○○號2樓。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
㈢照片6幀。
㈣扣案之強力膠2罐及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2個。
三、扣案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物,係供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其所有,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供述
明確,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李佳穎
附錄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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