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0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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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峻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峻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楊峻忠因施用毒品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王邁揚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峻忠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06.09│99.06.28│99.06.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2697號│第2499號│第249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訴2701號│99上訴2308號│99上訴2308號││實├──────┼──────────┼──────────┼──────────┤│審│判決日期│99.10.27│100.01.27│100.01.27│├─┼──────┼──────────┼──────────┼──────────┤││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535號│99年度上訴字第2308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458││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3.24│100.01.27│100.05.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397號(編號1至4定│第3741號(編號1至4定│第6362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2年4月,改分│應執行刑2年4月,改分│應執行刑2年4月,改分│││100執更3409號100.05.│100執更3409號100.05.│100執更3409號100.05.│││27-103.02.19)│27-103.02.19)│27-103.02.1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峻忠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9.09.15│99.07.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058號│第328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上訴917號│100訴7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6.16│100.04.11││├─┼──────┼──────────┼──────────┼──────────┤││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917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175│││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7.04│100.07.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445號(編號1至4定│第9556號(103.06.20-││││應執行刑2年4月,改分│104.08.19)││││100執更3409號100.05.│││││27-103.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