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財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財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許財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七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編號5-7罪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6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王義閔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受刑人許財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9.10.11│99.10.12│99.11.1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彰化地檢99年度│彰化地檢99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1918、│毒偵字第1918、│毒偵字第2462號│││2136號│2136號││├───┬────┼───────┼───────┼───────┤│最後│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15│99年度訴字第15│100年度訴字第││││96號│96號│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12.31│99.12.31│100.3.17│├───┼────┼───────┼───────┼───────┤│確定│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上訴字││││第315號│第315號│第913號││├────┼───────┼───────┼───────┤││判決│100.3.4│100.3.4│100.5.23││判決│確定日期││││├───┴────┼───────┴───────┼───────┤││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792號(│彰化地檢100年││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731號)│度執字第2942號│││編號1-2曾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收受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5年4│有期徒刑7年4月││││月││├────────┼───────┼───────┼───────┤│犯罪日期│99.10.6│99.8.27│99.9.2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彰化地檢99年度│彰化地檢99年度││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600號│偵字第10667號│偵字第10667號│├───┬────┼───────┼───────┼───────┤│最後│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上訴字│100年度上訴字││││146號│第617號│第6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7.13│100.6.29│100.6.29│├───┼────┼───────┼───────┼───────┤│確定│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台上字│100年度台上字││││146號│第5411號│第5411號││├────┼───────┼───────┼───────┤││判決│100.8.9│100.9.29│100.9.29││判決│確定日期││││├───┴────┼───────┼───────┴───────┤│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051號│││度執字第4154號│編號5-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日期│99.9.3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0667號│││├───┬────┼───────┼───────┼───────┤│最後│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6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6.29│││├───┼────┼───────┼───────┼───────┤│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411號││││├────┼───────┼───────┼───────┤││判決│100.9.29││││判決│確定日期││││├───┴────┼───────┼───────┼───────┤│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0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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