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小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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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小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昆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奕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月1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於同年2月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
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
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等
附卷可參,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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