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2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俊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其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列載:「已執畢4月」),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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