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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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50號
原   告  周慧璇
被   告  陳晉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028號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9年度附
民字第1081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於民國110年
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211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
,依職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民國109年10月2日上午4時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號
之淇里思印度餐廳附近,攀爬餐廳隔壁住家水管至2樓,從
未上鎖2樓窗戶進入,持店內廚房刀子將監視器鏡頭移開,
並徒手拉開上鎖之抽屜,竊取現金新臺幣(下同)45,211元
,並再拉開未上鎖之收銀機,竊取現金8,000元得逞。被告
上開竊盜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
字第34069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3028號
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原告上開損失迄今未獲被告予以返
還。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3,2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沒有意見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
標的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
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
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
為承認者而言,其承認須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始生訴訟法上
認諾之效力。且被告在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
即應不調查原告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
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
843號及45年台上字第31號等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㈡查原告主張被告前開竊盜犯行,致其受有53,211元之損失,
被告並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有罪在案等情,業據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4069號提起公訴、並經本
院109年度易字第302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有前
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被告於110年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
當庭表示承認原告之請求(本院卷第43頁),揆諸上開說明
,法院即應本於該項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㈢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
項、第203條亦分別著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
請求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
,被告迄未給付,依法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刑事
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年11月27日(見
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028號卷第2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3,2
11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1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
就原告起訴部分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
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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