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2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懷興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懷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懷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083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250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4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6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302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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