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51號原告 蔡宜庭 被告 陳昌 其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9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