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51號原告 蔡宜庭 被告 陳昌 其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9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謝沛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