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09號原告 林礽錦 訴訟代理人 林祺常 原告 林保炘 原告 林保成 前列林保炘、林保成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月莉 前列林礽錦、林保炘、林保成共同複代理人 姜宜君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林次聖嘗 法定代理人 林鴻鈞 被告 林祺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祭祀公業林次聖嘗之總財產價額及原告所占派下權比例,並提出相關之證明。
二、以被告之總財產價額及原告之派下權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郭春慧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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