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97號原告 楊長田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聲枝 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地上物占用之面積為何(以平方公尺為單位,實際占用面積仍以測量為準),以前開查報之「占用土地面積」乘以起訴時「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