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5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嫊馨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嫊馨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告訴人 曹珈菱 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時指訴之情節」更正為「告訴代理人曹珈菱於警詢及告訴代理人 鄭雪卿 於偵查中之證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鄭嫊馨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業於民國108年5月31日修正生效,修正後之規定將修正前之法定刑予以提高,經比較新舊法後,認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揆諸前揭說明,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
1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漠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與被害人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全數賠償損失;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竊財物之價值與數量,及其另有他次竊盜前科之素行;並考量其於警詢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竊得如附件所示之物固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惟被告既以市售價格購回前揭物品,堪認本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昀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論罪法條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1857號被告鄭嫊馨女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臺南
市永康戶政事務所)居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嫊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年5月4日下午2時2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屈臣氏公司)瑞豐分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隨即藏放在隨身攜帶之手提袋內,隨即至櫃臺結帳其他商品,而未結帳前揭竊得之物品即逕自離去。嗣經上開店家發覺遭竊,報警處理後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案經屈臣氏公司瑞豐分店副理曹珈菱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二、案經曹珈菱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嫊馨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曹珈菱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屈臣氏公司庫存檢核明細表1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由被告向屈臣氏公司瑞豐分店購買上述竊得之物品,此有本署訊問筆錄在卷可佐,堪認被告已將犯罪所得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檢察官謝昀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雅淳所犯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總價(新臺幣)│├───┼────────────┼────┼────────┤│1│Simple清妍潤澤修護乳液│2瓶│998元│├───┼────────────┼────┼────────┤│2│LANVIN光韻女性淡香精迷你│1瓶│600元│││瓶│││├───┼────────────┼────┼────────┤│3│飛柔薄荷水涼洗│1瓶│169元│├───┼────────────┼────┼────────┤│4│ABSNY完美高清遮瑕膏棒│1支│300元│├───┼────────────┼────┼────────┤│5│ABSNY完美色調CC清柔美肌│2支│840元│││棒│││├───┼────────────┼────┼────────┤│6│3點1刻原味奶茶5入│1組│78元│├───┼────────────┼────┼────────┤│││合計│29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