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8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叁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85432元│自民國96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002│新臺幣151878元│自民國96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85432元│自民國96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151878元│自民國96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一、相對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自民國95年6月起,分80期、利率百分之0、每月10日繳款,以新臺幣20,030元依債權比例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至債務全數清償為止。然,相對人並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按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若相對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得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在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4年4月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貸款總額為新臺幣十萬元整,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2.88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10月14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85,43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於民國94年4月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貸款總額為新臺幣十八萬元整,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2.88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10月14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151,878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行使,實感德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