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三號
  原   告 乙○○
        甲○○
  法定代理人  陳正文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
貳仟肆佰貳拾伍元(被告占用面積暫定為六.0五平方公尺,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
現值為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元,故被告占用部分之土地價額為2850
0元x6.05=1724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一千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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