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保險小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洪瑞彬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