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調字第819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黃進川
相對人 黃裴玥
相對人 黃郁佳
相對人 黃筠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
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
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
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
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
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代位分割相對人於民國105年8月2日因繼承而登記,現為公同共有之鳳山區牛潮埔段977-8、996、997-1地號土地之調解,上開土地即屬相對人因繼承所得之遺產,是以,聲請人係聲請代位分割相對人因繼承所得之遺產之調解,應由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