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6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寬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丁○○
            樓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640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柒仟貳佰參拾壹元,及
分別如附表編號01至02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乙○○所簽發,被告寬達國際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為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經其提示未獲兌付
,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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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雄簡字第6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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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發票人│背書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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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7年12月25日│493,685元│BW0000000│乙○○│寬達國際事│中國信託商業銀│
││││││業股份有限│行三民分行│
││││││公司││
├──┼──────┼─────┼─────┼────┼─────┼───────┤
│02│98年2月12日│723,546元│BW0000000│乙○○│寬達國際事│中國信託商業銀│
││││││業股份有限│行三民分行│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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