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調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調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喜悅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徐悅寧 依法律、章程或股東決議經選任為相對人公司清算人
  之證明。
二、本院98年3月13日民事裁定已敘明清算中之有限公司,除公
  司法、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外,依法應以全體股
  東為清算人。若聲請人未能提具前項證明時,應具狀列相對
  人喜悅旅行社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應 陳報渠
  等住所地,並檢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爰定15日期間,裁定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以符合法代理之
  要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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