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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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342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奕壽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

14474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4年9月2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

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弘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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