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607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   告  謝永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
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
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涉訟之現金卡貸款契約書條款第21條,合意
約定有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該契約涉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該貸款契約書1件在卷可稽,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2項前段之情形,是依同法第24條規定,本件自應由當事
人間合意所定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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