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96號抗告人 伍李豆 訴訟代理人 伍盛毅 上列抗告人即上訴人與相對人 林賜郎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5年10月31日102年度訴字第169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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