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告丁○○
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再賢 律師被告己○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丙○○
黃珊珊 律師複代理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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