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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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87號聲請人 陳春森 即益程企業社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書記官韓金發┌───────────────────────────────────────────────────┐│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2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泰合盛有限公司 江杰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150,000元│HH0000000│93年5月25日││││社內湖分社││││├─┼─────────┼─────────┼─────────┼─────────┼─────────┤│2│泰合鑫有限公司黃小│陽信商業銀行成功分│90,000元│AB0000000│93年2月25日│││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