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575號上訴人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 律師複代理人 吳鴻淵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陳再賢 律師被上訴人丁○○
參加人己○○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1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