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再字第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再字第00029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3年11月19日93年度裁字第1461號、1463號、146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準用。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28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3年11月19日93年度裁字第1461號、1463號、1466號確定終局裁定,聲請再審,主張上開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再審事由等語,揆諸前揭管轄規定,本件專屬為裁定之原行政法院即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本院起訴,應由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王德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書記官蔡宗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