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84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843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陳品穎
被   告   王文傑
兼法定代理人  高麗君
法定代理人   王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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